近日,中国检察网发布了《起诉书(沈浩受贿案)(公开版)》。宝鸡市检察院公布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沈浩涉嫌严重职务违法问题起诉书。
起诉书显示,2003年至2017年,被告人沈浩在担任陕西省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组副书记、副总经理,陕西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陕西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陕西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合作、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为贺某某、姚某某、袁某某等21人或其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员所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99.2377万元、美元105万元、英镑13万元、港币10万元、加元3万元、欧元36万元(以下未标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注“”为起诉书原文所显示)
其中,起诉书显示“沈浩收受石油采油厂厂长高某某所送美元5万元”,2016年12月,为谋求职务调整,高某某请时任石油党委书记沈浩给予关照,沈浩应允。2017年5月,在沈浩的关照下,高某某由横甲采油厂厂长调整为**乙采油厂厂长。为表示感谢,2017年8月,高某某到西安市高新区沈浩家中将美元5万元送给沈浩,沈浩予以收受。
图/延长石油官网:《厂长书记话改革——横山采油厂厂长高向东访谈 2017-03-23 》
起诉书显示,“高某某由横甲采油厂厂长调整为乙采油厂厂长。”经查证,时任横**甲采油厂厂长高某某即为“横山采油厂厂长高向东”,后调任定边采油厂厂长,至今。
2017年6月1日下午召开的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干部大会上,宣布高向东同志担任定边采油厂厂长、党委委员、副书记。
延长油田公司党委委员、定边采油厂厂长高向东
高向东简介:
高向东,男,汉族,1967年8月出生,陕西子洲县人。1984年参加工作,198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工商硕士学位、高级职业经理人、工程师。先后任子洲采油厂副厂长、党委书记、横山采油厂厂长、党委副书记,定边采油厂厂长、党委副书记。
2008年荣获子洲县首届十大杰出青年称号,入选2015年8月敬业奉献“陕西好人”,2015年12月敬业奉献“中国好人”,2016年5月荣获“榆林市劳动模范”。
现任延长油田公司党委委员、定边采油厂厂长。
**起诉书(沈浩受贿案)(公开版)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三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沈浩,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2021953**,汉族,硕士研究生,江苏常州人,户籍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小区号楼。陕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2017年6月退休(正厅级)。2019年2月13日,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问题被陕西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月14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12日,陕西省监察委员会将沈浩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指定宝鸡市监察委员会管辖并联合开展调查工作,7月13日宝鸡市监察委员会对沈浩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调查,8月13日宝鸡市监察委员会依法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2月13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被宝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陕西省监察委员会、宝鸡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浩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至2017年,被告人沈浩在担任陕西省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组副书记、副总经理,陕西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陕西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陕西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合作、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为贺某某、姚某某、袁某某等21人或其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员所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99.2377万元、美元105万元、英镑13万元、港币10万元、加元3万元、欧元36万元(以下未标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
具体事实如下:
1
收受无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贺某某所送美元35万元、英镑13万元、欧元16万元、黄金4500克(价值153.7485万元)
2011年7月,为谋求油气资源开发合作,贺某某请时任石油党委书记、董事长沈浩给予关照,沈浩应允,贺某某遂在西安饭店送给沈浩美元5万元。此后,沈浩通过给石油资源与勘探开发部时任部长孟某某打招呼,为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与石油合作勘查开采油气资源方面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并继续得到关照,2011年8月,贺某某在西安酒店送给沈浩英镑10万元、黄金2000克;2012年5月,贺某某在西安酒店送给沈浩美元20万元、英镑3万元、黄金2500克;2013年5月,贺某某在西安酒店送给沈浩美元 10万元、欧元 16 万元。沈浩均予以收受。
经鉴定,贺某某所送黄金4500克价值共计153.7485万元。
2
收受陕西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姚某某所送欧元20万元、黄金2000克(价值67万元)
2010年1月,石油与陕西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合作成立陕西(集团)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合作开采井田煤炭业务。2013年9月18日,姚某某花费67万元购买黄金2000克。2014年春节前,为谋求本方合作利益,姚某某请时任石油党委书记、董事长沈浩给予关照,并在沈浩的办公室将欧元10万元、黄金1000克送给沈浩。基于相同原因,2015年春节前,姚某某到沈浩的办公室将黄金1000克送给沈浩;2015年1月下旬,姚某某到**宾馆沈浩入住的房间内将欧元10万元送给沈浩。沈浩均予以收受。
3
收受宁夏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某所送200万元
2015年春节前,为解决采油区块争议,陈某某请时任石油党委书记、董事长沈浩给予关照,沈浩应允。陈某某遂在西安市小区沈浩家中将200万元送给沈浩,沈浩予以收受。同年3月,沈浩给石油采油厂时任厂长张某某打招呼,为协调解决宁夏实业有限公司与石油采油厂采油区块争议方面提供帮助。
4
收受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袁某某所送美元10万元、金盘1个(价值98万元)
2008年2月,在时任石油党委书记、董事长沈浩的推荐下,袁某某被任命为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为表示感谢并继续得到关照,2009 年春节、2011年春节、2012年春节,袁某某分三次以拜年为名在西安市路**集团家属楼沈浩家中及沈浩办公室,将价值98万元的奥运纪念金盘1个、美元10万元送给沈浩。沈浩均予以收受。
5
收受陕西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某所送美元 15万元、港币10万元、加元3万元,无偿使用杨某某提供住房1套(租赁费41.1078万元)
2007年3月,沈浩任石油党委书记、董事长后,为陕西投资有限公司与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共同组建陕西石油有限公司,以及石油与西安石油化工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合作扩建成品油储备库方面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并继续得到关照,2008年至2014年,杨某某分八次以节日拜访为名在沈浩家里或办公室将美元15万元送给沈浩;2011年3月,沈浩赴香港出差期间,杨某某到沈浩入住的酒店房间内将港币10万元送给沈浩;2014年1月,沈浩赴加拿大商务洽谈期间,杨某某到沈浩入住的酒店房间内将加元3万元送给沈浩;2013年11月至2019年1月,沈浩无偿使用杨某某提供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路大厦幢单元**房屋,经鉴定,租赁费用为41.1078万元。
6
收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某所送美元20万元
2009年前后,为谋求与石油的商务合作,张某某请时任石油党委书记、董事长沈浩给予关照,沈浩应允,并为张某某在代理销售石油化工产品等方面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并继续得到关照,2009年至2019年,张某某分十二次以节日拜访等名义在沈浩的家中将美元20万元送给沈浩,沈浩均予以收受。
7
收受浙江液压元件有限公司原股东郑某某所送115万元
2003年至2010年,沈浩在担任陕西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石油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应郑某某之多次请托,通过给矿务局机电公司时任经理杜某某、**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张某某打招呼,为郑某某在销售煤机配件等方面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并继续得到关照,2003年中秋节至2010年5月,郑某某分七次以节日拜访等名义在沈浩的家中等地将115万元送给沈浩,沈浩均予以收受。
8
收受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延某某所送价值95万元的购物卡
2004年至2006年,沈浩在担任陕西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应延某某之请托,在陕集团收购*煤矿股权方面,为煤矿实际控制人延某某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并继续得到关照,2005年至2018年,延某某分十四次将价值95万元的购物卡送给沈浩,沈浩均予以收受。
9
收受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李某某所送121.4624万元
2006年下半年,为谋求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李某某请时任陕西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沈浩给予关照,沈浩应允。此后,沈浩给乙集团综合部时任主任吴某某打招呼,为李某某与乙集团合作开发项目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并继续得到关照,2010年10月至12月期间,李某某出资为沈浩装修西安市高新区住宅小区号楼单元房屋,经鉴定,装修费用为16.8415万元;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李某某出资为沈浩装修西安号楼单元房屋,经鉴定,装修费用为27.5327万元。2011年3月至2019年1月,沈浩无偿使用李某某提供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路号(小区)幢房屋,经鉴定,租赁费用为35.2368万元;2011年12月至2019年1月,沈浩无偿使用李某某提供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路群号楼幢**房屋,经鉴定,租赁费用为41.8514万元。以上四次合计121.4624万元。截至案发,沈浩未向李某某支付上述费用。
10
收受黄陵县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某某所送美元10万元
2011年年底,为谋求煤炭销售,董某某请时任石油党委书记、董事长沈浩给予关照,沈浩应允。董某某遂在西安市**小区沈浩家中将美元10万元送给沈浩,沈浩予以收受。
11
收受石油采油厂厂长高某某所送美元5万元
2016年12月,为谋求职务调整,高某某请时任石油党委书记沈浩给予关照,沈浩应允。2017年5月,在沈浩的关照下,高某某由横甲采油厂厂长调整为**乙采油厂厂长。为表示感谢,2017年8月,高某某到西安市高新区沈浩家中将美元5万元送给沈浩,沈浩予以收受。
12
收受石油矿业公司总经理魏某某所送28万元、美元5000元
2012年至2016年,沈浩在担任石油党委书记、董事长 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作调动、职务晋升等方面多次为魏某某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并继续得到关照,2012年年底至2019年年初,魏某某分十五次以节日拜访等名义到沈浩家中、办公室将28万元、美元5000元送给沈浩,沈浩均予以收受。
13
收受斯油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焦某某所送美元5万元
2012年年底,为尽快签订与石油的天然气技术合作协议,焦某某请时任石油党委书记、董事长沈浩给予关照,沈浩应允,焦某某遂在沈浩的办公室将美元5万元送给沈浩,沈浩予以收受。2013年1月,石油与**油田工程有限公司正式签订天然气开发技术合作合同。
14
收受陕西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曹某某所送17万元、美元5000元
2012年7月,在时任石油党委书记、董事长、陕西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沈浩的推荐下,曹某某被任命为陕西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为表示感谢并继续得到关照,2012年至2014年,曹某某分五次以节日拜访为名到沈浩的办公室将17万元、美元5000元送给沈浩,沈浩均予以收受。
15
收受石油油气勘探公司原总经理冯某某所送5万元、黄金500克(价值12.159万元)
2011年3月,冯某某为得到时任石油党委书记、董事长沈浩的关照,到沈浩办公室将5万元送给沈浩。2013年5月,在沈浩的关照下,冯某某被任命为石油油气勘探公司总经理。为表示感谢,2013年年底,冯某某到西安市小区沈浩家中将500克黄金送给沈浩,经鉴定,黄金价值为12.159万元。以上两次合计17.159万元,沈浩均予以收受。
16
收受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原经理陆某某所送20万元
2011年上半年,为承揽工程项目,陆某某通过省驻西北办事处时任主任周某某请时任石油党委书记、董事长沈浩给予关照,沈浩应允。此后,沈浩通过给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李某某打招呼,帮助陆某某所在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了商住楼工程项目。为表示感谢,2013年下半年,陆某某通过周某某到沈浩的办公室将20万元送给沈浩,沈浩予以收受。
17
收受煤业副总工程师史某某所送美元2万元
2010年春节前,为入职石油关联企业,史某某请时任石油党委书记、董事长沈浩给予关照,沈浩应允。2010年3月,沈浩通过给石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时任总经理洪某某打招呼,史某某被调至**煤业任办公室业务主管。为表示感谢,2011年春节前,史某某到沈浩的办公室将美元2万元送给沈浩,沈浩予以收受。
18
收受石油研究院院长高某某所送美元2万元
2011年年初,为谋求职务晋升,高某某请沈浩给予关照,沈浩应允。2011年3月,在沈浩的关照下,高某某被任命为石油研究院院长。为表示感谢,2011年3月底,高某某到沈浩的办公室将美元2万元送给沈浩,沈浩予以收受。
19
收受石油研究院原党委委员、副院长雷某某所送10万元
2008年年底,为谋求职务调整,雷某某请时任石油党委书记、董事长沈浩给予关照,沈浩应允。2009年2月,在沈浩的关照下,雷某某被调整为**石油研究院党委委员、副院长。为表示感谢,2009年4月,雷某某到沈浩的办公室将10万元送给沈浩,沈浩予以收受。
20
收受石油财务中心副主任李某某所送10万元
2012年春节前,为谋求职务晋升,李某某请时任石油党委书记、董事长沈浩给予关照,沈浩应允。李某某遂在沈浩的办公室将10万元送给沈浩,沈浩予以收受。2012年3月,在沈浩的关照下,李某某被任命为陕西**石油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21
收受石油销售公司原副总经理闫某某所送黄金200克(价值5.76万元)
2010年年初,为谋求职务晋升,闫某某请时任石油党委书记、董事长沈浩给予关照,沈浩应允,闫某某遂在沈浩家中将价值5.76万元的黄金200克送给沈浩,沈浩予以收受。
被告人沈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缴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职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司营业执照、会议纪要、联合探矿协议书、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搜查笔录;
3价格认定结论书、检验报告;
4证人贺某某、姚某某、陈某某等证言;
5被告人沈浩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合作、职务晋升、工程承揽等方面为相关公司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浩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2009年3月《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浩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浩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长:邢志坚
检察员:魏崇焕
(院印)
2020年4月7日
起诉书原文:
起诉书(沈浩受贿案)(公开版)_12309中国检察网
https://www.12309.gov.cn/12309/gj/sxb/bjs/zjxflws/202009/t20200925_8573180.shtml
沈浩简介:
沈浩,男,汉族,1952年4月生,江苏常州人,研究生学历,1968年10月参加工作,1987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968.12——1970.10,铜川下乡插队劳动;
1970.10——1975.12,铜川矿务局东坡矿工人;
1975.12——1986.06,铜川矿务局电器实验室实验员;
1975.06——1988.01,铜川矿务局供电所所长(其间:1981.09——1986.12,在西安矿业学院电气工程系学习);
1988.01——1993.04,铜川矿务局动力处副处长、机电公司副经理、供电所所长;
1993.04——1994.06,铜川矿务局动力处处长、机电公司经理;
1994.06——1996.11,铜川矿务局多经公司总经理;
1996.11——1997.08,铜川矿务局副局长、多经公司总经理(兼);
1997.08——1998.02,铜川矿务局局长;
1998.02——2001.05,铜川市委常委、铜川矿务局局长(其间:1996.09——1999.07,在陕西省委党校经济理论与管理专业研究专业学习;1999.09——2000.01,在中央党校进修二班学习);
2001.05——2001.10,中共铜川市委常委;
2001.10——2003.02,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组副书记、副总经理;
2003.02——2004.01,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组副书记、副总经理,陕西省彬长矿区开发建设公司董事长;
2004.01——2006.09,陕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06.09——2007.03,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公司董事长;
2007.03——2012.07,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12.07——2015.04,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陕西延安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15.04——2017.06,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陕西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17年06月,退休。
2020年3月4日,据陕西省纪委监委消息:经中共陕西省委批准,陕西省纪委监委对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沈浩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2020年3月,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沈浩(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陕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0年4月,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沈浩(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后记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沈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合作、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为贺某某、姚某某、袁某某等21人或其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员所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99.2377万元、美元105万元、英镑13万元、港币10万元、加元3万元、欧元36万元(以下未标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检察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浩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沈浩的违法犯罪已暂告一段落,而起诉书显示向沈浩违法行贿5万美元的时任横山采油厂厂长、现任定边采油厂厂长的高某某(高向东)却依旧逍遥法外,并稳步高升。
油田公司党委委员、定边采油厂厂长高向东致词
截止三边城记发稿,延长油田公司党委委员、定边采油厂厂长高向东的最新公开活动是,9月30日晚,由油田公司纪委主办、采油厂承办的“‘庆国庆、迎中秋’暨‘守初心、担使命、正家风’”廉政主题文艺晚会在三楼报告厅隆重举行,400余名干部职工及家属观看了演出。油田公司党委委员、定边采油厂厂长高向东现场致词。(消息源:定采微资讯公众号)
现今仍任职延长油田公司党委委员、定边采油厂厂长的高某某,丝毫未受到涉嫌向沈浩行贿的违法违纪事件的影响。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违纪的“高某某”真能逍遥法外吗?
《起诉书》来源:中国检察网
本文由“三边城记”整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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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工作人员行贿受贿的判罚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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